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征兵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新钢企业征兵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形势和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省征兵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赣征〔2009〕3号)和国征[2009]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征集年龄
高职(高专)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四、征集程序办法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要抓住当前高校毕业生择业有利时机,综合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移动信息等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开展以兵役法规和爱国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激发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军报国的热情。要组织专武、民兵干部深入乡村、街道、人才市场和学生家中,逐人逐户了解掌握入学前户籍在本辖区的高校毕业生情况,大张旗鼓地宣传高校毕业生优先征集的政策规定和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把宣传触角延伸到高校和千家万户,增强宣传实效。
(二)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三)加强预征对象管理。高校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要对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于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各征兵办公室要为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提供“绿色通道”,实行“四优先”。优先报名应征。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四优先”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优待安置政策。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优待金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照赣民字[2009]3号文件实行。
六、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各征兵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成立征兵工作引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引导督促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任务;高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引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未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抽调就业、保卫等部门同志参加),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搞好兵役登记、宣传发动、确定预征对象和实施征集等工作,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要严格征集程序,严格审查把关,落实政策规定,切实把高校毕业生优先征集入伍。要加强经费保障,辖区内所属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宣传发动、确定预征对象、政审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县(区)财政兵役工作费支出,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