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认真做好2010年度我校学生医疗参保工作,确保我校学生参保任务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级、2010级大专国家计划内统招学生一律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校医务所为本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就诊医疗定点机构。
三、凡参加2009级2010级医保的学生,包括统招生、自考生、中等学校的学生。一律凭学校所发的医疗卡到校医务所就诊和购药,此卡使用到2011年8月31日截止。
四、学校所发的就诊医疗卡,必须用在参保人的本人,亦可通过参保人同意给家人和同学使用。但本校教师及职工不得使用。
五、凡因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参保学生。可通过校医务所的医师直接收入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因病行动困难者,由医务所医师联系派车免费送往医院治疗。
六、我校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可在所住院的医院实施补偿,并可到新余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医保所办理现金补偿。
七、车祸所致外伤,经交警部门证明无第三方责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予补偿,有第三方责任或已获得责任方赔偿的不得再次补偿。
八、因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卖淫嫖娼所发生的性病等不予补偿。
九、我校参保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医保局核发医保卡(IC卡)医保费由我所证明到渝水区医保局审批后给予补偿。
十、根据余人社字【2010】131号文件通知。学生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我校学生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可达12.5万元。
十一、本人在原籍参保的学生,本年度在我校亦参保者,可在原籍按规定补偿医疗费的基础上,凭证尚可在本地补偿。
十二、我校2010级大专统招生因病除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外,尚可获得商业保险医疗费的理赔。
十三、区医保局在渝水区政府边大厅办公。
十四、住院医疗费补偿标准如下:
所住定点 医疗机构级别 |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标注(元) |
100 |
200 |
300 |
400 |
补偿比例 |
75% |
65% |
55% |
35% |
十五、凡需要进一步了解在校学生参保详细政策,可网上浏览≤新余市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专栏
校医务所宣